1.國際物流:“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是指利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
一般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是退還進口稅,即當出口產品企業使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出口產品時,應退還已繳納的進口稅。
一種是退還已繳納的國內稅,即當公司宣布出口時,將退還為生產產品所繳納的國內稅。
2.國際物流:出口退稅條件
(1)國際物流: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范圍內的商品。
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處購買的免稅農產品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商品,以及煙草等11種需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 ,酒精和化妝品。
必須滿足此條件,因為只能對已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除出口貨物退稅(免稅)。 未充分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商品(包括免征商品)不能完全退還,以充分體現“不收不退”的原則。
(2)國際物流:必須是已申報出口的貨物。
所謂出口,是指出口通道,有兩種形式: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 區分是否宣布要出口貨物是確定貨物是否在退稅(免稅)范圍內的主要標準之一。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在沒有報關單的情況下在該國出售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幣還是人民幣結算,無論出口企業如何財務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并予以退還。
在中國出售的需要兌換外匯的商品(例如旅館,飯店等),可以兌換外匯的商品等,因為它們不符合出境條件,因此無法退還(豁免)。
(3)國際物流:必須是經過財務處理以用于出口的貨物。
出口商品經過財務處理以供出口后,才能退款(免除)。 換句話說,出口退稅(免稅)規定僅適用于貿易出口商品,而對于非貿易出口商品,例如捐贈的禮物,個人在該國購買并帶出該國的商品(如果另有規定) 不包括),樣品,展品,郵寄物品等,通常不進行財務處理以出售,因此根據現行法規不能退還(免稅)稅款。
(4)國際物流:必須是已收集并核銷的貨物。
根據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退稅(免稅)的出口商品必須是已結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實的商品。
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商品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 生產企業(包括具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在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加條件, 也就是說,申請退稅(免稅)在處理退稅(免稅)之前,被稅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商品或被視作生產企業的自產商品。